最近,小翠(化名)一家將荒蕪已久的院落重新收拾干凈,終于搬回了自己家,再也不用為住房發(fā)愁了。面對前來回訪的內蒙古自治區(qū)固陽縣檢察院檢察官,小翠的小姑邢某甲也放下了積壓多年的心結,“這些年,我為這官司花了六七萬元,如今終于不用再到處奔波,也對得住我哥的在天之靈了……”
小翠是殘疾人。幼年時,小翠的母親不知所終。20世紀80年代,小翠的父親邢某乙過世前,給小翠留下一處建有3間嶄新正房的宅院及2.6畝農田。小翠的祖父母及單身的大伯邢某丙隨后搬入該宅院生活。不久,邢某丙娶妻成家,一家老小也住到該宅院。
20世紀90年代,小翠的祖父母先后去世,孤苦無依的小翠被嫁到外村的大姑收留。其間,邢某丙將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讓給繼子小軍(化名)所用,還陸續(xù)將小翠戶內的房產、宅基地、耕地占為己有,并將小翠的戶籍遷出該村。后小軍拆除宅院大門并擴建2間南房供自己使用。后因政策原因,宅院內的3間正房被拆除,9100元補償款被小軍領取。
2019年,邢某丙因病去世后,小姑邢某甲不滿其侄女小翠的遭遇,以監(jiān)護人的身份,開始了漫長艱辛的維權路。經歷了三輪訴訟后,邢某甲將小翠戶內的耕地、宅基地及9100元補償款追回,并將小翠的戶籍遷回原址。然而,房子已被拆除的小翠依然無家可回。
2022年9月,法院判令小軍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復宅基地原狀。小軍遲遲不履行判決,當法院要強制拆除時,小軍卻辯稱其所建南房使用的土地不在原宅基地上,并說宅基地是邢某丙從小翠手中以2000元買來送給他的。經法院實地測量并根據其他村民宅基地尺寸推斷,小軍后建的南房極有可能不在原有宅基地范圍內,法院執(zhí)行工作因此陷入停滯。
2023年9月,小翠在邢某甲的幫助下,向固陽縣檢察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因此應首先準確認定合法權利人。經查明,小翠作為邢某乙戶內唯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理應享有案涉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小軍作為邢某丙戶內成員之一,在已分得宅基地的情況下,非法占用他人宅基地并予以擴建,嚴重妨礙宅基地使用權人小翠對宅基地的物權權能,違反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因此法院應當根據生效裁判內容依法執(zhí)行。
2024年4月,固陽縣檢察院依法向固陽縣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拆除違法建筑,同時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尋求最有利于雙方的執(zhí)行方式。同年5月,法院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期拆除通知,并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
固陽縣檢察院持續(xù)跟進,一方面督促法院聯合相關行政部門及村委會向小軍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告知拒執(zhí)后果,化解其抵觸情緒;另一方面,確定“調解為主、拆除為輔”的解決方案,搭建溝通平臺促使雙方和解。2024年12月,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小軍同意以3.14萬元的價格將案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轉讓給小翠。同年12月25日,小軍騰清房屋,被侵占30多年的宅基地終于“物歸原主”。
民法典·法條鏈接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代表點評
強化對農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司法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北方重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關鍵技能帶頭人 劉彥冰
本案中,檢察機關貫徹民法典物權保護精神,強化對農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司法保護,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法院依法根據生效判決內容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充分彰顯了民法典在農村宅基地權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蘊含著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價值理念,檢察機關積極協同行政主管機關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工作,避免矛盾持續(xù)激化升級,維護了和諧穩(wěn)定的鄉(xiāng)村新風貌。在監(jiān)督過程中,檢察機關強調善意執(zhí)行理念和綠色保護原則,主動尋求最有利于雙方的執(zhí)行方式,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符合民法典價值導向的檢察實踐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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